2014年,侯某因资金需求,分两次向姜某借款共计3万元。姜某以现金方式交付钱款,双方签订了借款协议,约定了利息计算方式、借款期限及本息偿还细则等。
2015年11月16日,侯某通过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向姜某转账3.88万元,一次性结清两笔借款的全部本息。为避免后续纠纷,侯某还在当初的借款协议上特意备注了“本息已结清,以上协议作废”。本以为这笔债务就此画上了句号,没想到7年后,侯某竟动起了“歪心思”。
2022年10月,侯某翻出当年3.88万元的转账记录,故意隐瞒该款项的“偿还欠款”的真实用途,而是虚构“姜某向其借款3.88万元未还”的事实,拿着转账记录作为“关键证据”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要求姜某偿还该笔本不存在的“债务”。
一审法院在未查明事实全貌的情况下支持了侯某的诉讼请求,判令姜某支付3.88万元。姜某不服,上诉至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,并提交了当年侯某备注“本息已结清”的借款协议,作为反驳的关键证据。二审法院经审理,结合借款协议备注内容与双方陈述,查清了转账记录的真实背景,最终撤销一审判决,驳回了侯某的全部诉讼请求。洗清“冤屈”后,姜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,追究侯某的法律责任。
惠农区人民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审查后认为,侯某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,遂依法监督公安机关立案,并引导侦查机关补充完善证据链,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,才有了开头的判决结果。承办检察官对该案进一步解释,虚假诉讼并非“简单的撒谎”,而是指案件当事人、其他诉讼参与人等,出于非法动机和目的,利用法律所赋予的诉讼权利,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,采取伪造证据、虚假陈述等手段,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,虚构民事纠纷,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,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,此类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。(宁夏日报记者 杨超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