入职仅三天,尚处试用期,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,算不算工伤?能否获得赔偿?近日,永宁县四季鲜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了一起特殊的工伤损害赔偿纠纷,为入职仅三天便因工致残的货运司机毛某维权,毛某最终获赔13万元。
【案情简介】
2025年6月,毛某入职宁夏M公司担任货运司机,入职第三天,他在运输货物途中发生交通事故,致身体多部位受伤,产生医疗费用2万余元。经公司申报,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认定,其伤情属于工伤;后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,毛某构成九级伤残,同时核定了相应的停工留薪期。
事故发生后,该公司为毛某垫付医疗费、伙食费等共计3万余元,但在伤残补助金、停工留薪期待遇等赔偿项目上,双方分歧较大,始终未能达成一致。毛某于是向永宁县四季鲜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。
基于双方对构成工伤没有意见,但对如何计算赔偿数额有分歧,调解员依据相关工伤赔偿的法律及宁夏地方性法规的规定,计算出所有赔偿项目共计13万元,由用人公司赔偿。
【以案说法】
本案中,毛某入职仅三天便在履职途中受伤,有观点认为 “入职时间太短、未转正,不能认定工伤”,这一认识缺乏法律依据。
一、工伤认定不看 “入职时长”
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,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,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。毛某虽入职仅三天、尚处试用期,但已接受公司管理并从事指派的运输工作,双方事实劳动关系成立,毛某属于《工伤保险条例》规定的 “职工”,依法享有工伤保险权益。
工伤认定的核心标准是符合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十四条规定的 “三工” 要素,即:在工作时间、工作场所、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,应当认定为工伤,与入职时间长短、是否转正无关。该条款明确,“工作时间”包括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、用人单位指派任务的时间,“工作场所”涵盖职工履行职责涉及的单位外相关区域。毛某在运输货物途中发生事故,属于典型的“因工外出期间,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”,完全符合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。
本案中,公司及时为毛某申请工伤认定并获确认,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亦完成伤残等级与停工留薪期核定,这两项结论是计算赔偿金额的核心依据,为后续调解奠定了坚实的事实与法律基础。
二、用人单位未参保,需承担全部工伤赔偿责任
工伤保险是法定强制性社会保险,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为职工办理参保手续并缴纳工伤保险费。若用人单位“未依法参保”,根据《工伤保险条例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,职工发生工伤的,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,全额支付赔偿费用。
本案的调解结果,既体现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,也为用人单位敲响警钟:侥幸不参保,不仅会让职工遭遇工伤后陷入维权困境,企业自身也将面临巨额赔偿及补缴保费、支付滞纳金、行政处罚等多重法律风险。
三、人民调解是劳资纠纷的高效解纷路径
工伤赔偿争议发生后,劳动者可通过人民调解、劳动仲裁、民事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权。本案中,永宁县四季鲜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介入,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高效、便捷、免费的优势。
劳动者发生工伤后,应第一时间固定工作证明、事故现场证据、医疗记录等材料,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;用人单位则需依法参保、规范用工,发生工伤后主动配合认定与赔偿,共同筑牢工伤保险的 “安全防线”。(记者 刘炳宇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