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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案普法丨为几百元好处费换来刑事案底 三名在校大学生的“跑分”警示录
2026-05-19 14:54:00   来源:宁夏法治报

  贪图小利、出借“两卡”、协助取现,极易成为电信诈骗帮凶并被刑事追责。此前,某地法院审结一起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案,三名在校大学生为获取小额报酬,帮助转移诈骗赃款,均被依法追责。此案警示公众,特别是学生,要认清“跑分”(即利用银行卡、微信、支付宝等为他人代收、转账、取现,从中赚取佣金的行为)等违法行为的本质,守住法律底线,切勿因小利毁掉前程。

  案情介绍

  2023年初,王某(另案处理)联系被告人马某,让其帮忙找人提供银行卡并协助转账取现,承诺给予好处费。马某为获取利益,遂联系被告人杨某,杨某又召集被告人杨某某等人参与。

  在明知资金可能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,马某负责联络、安排接送,杨某、杨某某等人按其指使到银行,使用本人银行卡取现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赃款,后交给上线。其中,杨某某协助转移数万元,杨某协助转移3.6万元,马某从中抽取好处费。

  经查,上述资金均为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的被骗款项。案发后,三名被告人主动到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自愿认罪认罚,并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,取得谅解。三人均为在校大学生,无前科。

  法院审理认为,马某、杨某某、杨某明知是犯罪所得,仍协助取现、转移资金,其行为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考虑到三人系从犯,具有自首、认罪认罚、退赔谅解、在校学生、初犯偶犯等情节,依法从轻处罚,分别判处6个月至10个月有期徒刑,均宣告缓刑,并处罚金不等,没收违法所得。

  律师说法

  本案是典型的在校学生被利诱参与“跑分”取现、沦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“工具人”的案件。司法机关的处理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,也为全社会敲响了警钟。

  一、协助转移赃款即构成犯罪,“没直接诈骗”并非免责理由。根据我国刑法第312条,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、转移、收购、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、隐瞒的,构成掩饰、隐瞒犯罪所得罪。本案三名被告人虽未直接实施诈骗行为,但其提供银行卡、协助取现和转移赃款的行为,完全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,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。

  二、主观“明知”可依法推定,侥幸心理不可取。司法实践中,对于“明知”的认定,会结合获利方式、资金流转异常性、行为异常表现等综合判断。本案三名被告人具备完全认知能力,为获取小额报酬,按照他人指使规避正常银行流程、分批多次取现,可以依法推定其应当认识到资金具有违法性。以“不懂法”“不知道是诈骗款”为由进行辩解,难以获得司法机关采纳。

  三、在校学生身份不是“护身符”,从宽不等于无罪。法院考虑到三人系在校学生、初犯偶犯等情节,依法适用缓刑,体现了对在校学生教育挽救的司法导向。但要强调的是缓刑仍属于刑事处罚,并非“没事”。三人将因此留下刑事犯罪记录,对其未来的升学、就业、考公、出国、贷款等产生长期实际影响。

  四、“两卡”不得出租、出借、出售,违者必被追责。银行卡、电话卡是重要的个人金融和信息凭证,国家明令禁止出租、出借、出售。当前,不少犯罪分子以“兼职”“跑分”“刷流水”等名义利诱他人提供“两卡”或协助转账,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年学生务必提高警惕。一旦参与此类行为,无论涉案金额大小,都将面临法律严惩。

  律师提醒

  法律底线不可触碰,不义之财坚决不取。青年学生社会经验有限,辨别能力相对较弱,面对“轻松赚钱”“日结高薪”等诱惑,务必保持清醒头脑,坚决拒绝参与任何形式的违法活动。切勿因一时贪念沦为犯罪“工具人”,用短暂的利益换取终生的案底与遗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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